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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33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34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造林绿化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35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36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者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37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了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森林防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38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39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40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植物检疫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3230354

表2-141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建议取消)
实施依据

说明:依据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有关《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内容,并将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该项权力已经不存在,所以建议取消该项权力。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表2-142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建议取消)
实施依据

说明:依据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有关《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内容,并将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该项权力已经不存在,所以建议取消该项权力。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表2-14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征收育林基金(建议取消)
实施依据

《四川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

说明:省级不征收育林基金,执收单位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2012年7月1日起,通过财政非税收缴系统,由代收银行将省应分成的20%直接划入省财政专户,因此,省林业厅不具有育林基金征收的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表2-14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收取林权勘测费(建议取消)
实施依据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川价费〔2002〕194号)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

说明:1.林权证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级政府发放,我省林权证均在县级发放,林权勘测随林权证登记由县级负责,因此,省级不征收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2.林权证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勘测费随林权登记而产生,因此,收取林权勘测费不具强制性和无偿性,不符合行政征收的特点,所以建议取消该项权力。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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