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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2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高等学校变更审核
责任主体 发展规划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26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考生报考资格确认
责任主体 民族教育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考生报考资格确认须提交的材料;受理考生资格确认所需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3.决定和送达责任:对拟同意报考的考生名单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疑问者发放考生登记表,组织考生填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并在入学前签订定向协议书。

4.事后监管责任:被录取考生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协议的、冒名顶替少数民族的、考试作弊的、不按规定程序录取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区,两年内不得参加《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报考;对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相应处罚。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11182

表2-2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教育资助(学前、义务教育、高中、职高、高职、大学、研究生)
责任主体 教育资助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教育资助(学前、义务教育、高中、职高、高职、大学、研究生)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接受教育资助的学生和所在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6111182

表2-2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责任主体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2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省教学成果奖(高等、中职、基础)
责任主体 高等教育处(高等学校)、教科所(中职、基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初评责任:组织专家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初评工作。

4.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5.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
责任主体 人事教师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奖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和专家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人社厅和教育厅名义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奖励
责任主体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奖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中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表彰活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2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审批备案
责任主体 高等教育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举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各类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对高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相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批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高校。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准通过的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办学站点日常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站点),责成主办学校进行整顿、停止招生或通知撤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3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核(换)发专科层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
责任主体 发展规划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4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高校事项备案
责任主体 发展规划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的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研究决定予以备案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备案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5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初审
责任主体 发展规划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高校报送的项目建设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初步审查学校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3.转报责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转报省发改委核准。

4.事后监督责任:对核准基本建设项目的高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等要求;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2015年本)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表2-36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省属高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分校分专业计划分配和审批
责任主体 发展规划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集汇总学校招生规模诉求。

2.决定责任:测算并制定分校招生计划(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

3.告知责任:与高校衔接招生计划,根据反馈进行微调;微调后的分校招生计划报经同意后,下达年度计划。告知高校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4.事后监管责任:审查学校在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中编制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报到率和录取率情况,在录取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控。监督检查高校是否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对违规高校按规定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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