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及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定全省航空、航天、核(不包括核电)、兵器、军工电子等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爆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
(二)承担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军工技术转民用和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
(三)承担全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地方条件保障和民口军品协调配套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工作。
(四)承担全省国防科学技术管理和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和计量监督管理,按分工负责国防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五)承担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负责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民口军品配套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省军工单位和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国防科技工业涉密项目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使用)工作,牵头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军工涉密项目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消防审查工作。
(七)承担全省军工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纪律检查、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监察工作,维护军工单位总体稳定,负责管理军工单位党的关系和协助中央军工集团党组管理在川单位领导干部。
(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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