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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及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定全省航空、航天、核(不包括核电)、兵器、军工电子等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民爆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

(二)承担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军工技术转民用和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

(三)承担全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地方条件保障和民口军品协调配套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工作。

(四)承担全省国防科学技术管理和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质量和计量监督管理,按分工负责国防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五)承担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负责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民口军品配套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全省军工单位和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国防科技工业涉密项目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使用)工作,牵头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军工涉密项目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消防审查工作。

(七)承担全省军工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纪律检查、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监察工作,维护军工单位总体稳定,负责管理军工单位党的关系和协助中央军工集团党组管理在川单位领导干部。

(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审批
责任主体 科技质量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国防计量主考员对受理的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安排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并提交省国防科工办计量考核委员会审查。

3.决定责任:经考核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送不合格通知书,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防计量认可证审批
责任主体 科技质量处、行政审批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国防计量主考员对受理的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安排现场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并提交省国防科工办计量考核委员会审查。

3.决定责任:经考核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送不合格通知书,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硝酸铵出口审批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硝酸铵出口审批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等9种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涉嫌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等9种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等7种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涉嫌超出许可核定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等7种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爆监督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经济运行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及附件材料的有关数据及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做出合格、不合格和现场检查后确认的初步结论。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建议意见。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国防计量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科技与质量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任务的单位计量工作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活动,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暂停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计量活动;向相关的部门、单位通报计量监督检查结果;对严重违犯计量法律法规或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计量行为,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5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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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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