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3
1.检查责任:对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或核销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追责情形
表2-14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表2-15
表2-16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国防科工办或省政府名义表彰。
表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