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 2013年09月0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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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13〕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是全国唯一获准设立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试验区。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推进试验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财政设立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4年起设立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试验区重大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重点人才培养引进项目。在省级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上,对试验区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二、对试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试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融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分配向试验区倾斜,用于区域交通、电力、油气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保险资金探索参与攀西地区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四、支持试验区金融业发展。支持和鼓励试验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省财政在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对试验区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攀西试验区设立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保障试验区建设用地。对试验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在土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上优先保障、及时供地。优先安排试验区增减挂钩项目。选择采矿后易于复垦为耕地或者恢复原农业用途、且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的周期不超过5年的矿种和矿体,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上对试验区适当倾斜。

      六、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七、支持试验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加大省地勘基金对试验区的风险勘查投入力度,促进找矿突破。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展试验区的风险找矿和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促成矿产资源的整装勘查、规模化开发和综合利用。对试验区战略资源勘查和开发项目,优先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

      八、支持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试验区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的,争取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对未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补贴的企业,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相关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相关专项支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九、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纳入《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作为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对试验区内属省级核准、备案权限的鼓励类产业投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十、支持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试验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加大创新能力建设。

      十一、实行电力和电价支持政策。支持试验区内电网建设,鼓励区内中小水电直接接入地方电网,就地消纳。区域内水电开发企业要为地方电力输出和下载预留接口。在试验区实行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直购电试点。区域内的凉山、雅安实行留存电量政策。制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

      十二、加大试验区生态环保建设投入力度。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石漠化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项目安排对试验区倾斜。

      十三、实施人才引进特殊政策。对试验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住房、户籍、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对试验区范围内政府机关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特殊职务考录办法招录,或经国家公务员局同意后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实行聘任。省实施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博士服务团”、“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向试验区倾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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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 2013年09月0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3〕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是全国唯一获准设立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试验区。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推进试验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资源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财政设立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省财政从2014年起设立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试验区重大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重点人才培养引进项目。在省级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上,对试验区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二、对试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试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融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分配向试验区倾斜,用于区域交通、电力、油气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保险资金探索参与攀西地区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四、支持试验区金融业发展。支持和鼓励试验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省财政在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对试验区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攀西试验区设立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保障试验区建设用地。对试验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在土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上优先保障、及时供地。优先安排试验区增减挂钩项目。选择采矿后易于复垦为耕地或者恢复原农业用途、且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的周期不超过5年的矿种和矿体,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上对试验区适当倾斜。

      六、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七、支持试验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加大省地勘基金对试验区的风险勘查投入力度,促进找矿突破。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展试验区的风险找矿和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促成矿产资源的整装勘查、规模化开发和综合利用。对试验区战略资源勘查和开发项目,优先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

      八、支持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试验区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的,争取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对未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补贴的企业,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试验区发展循环经济相关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相关专项支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九、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纳入《攀西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作为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对试验区内属省级核准、备案权限的鼓励类产业投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十、支持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试验区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加大创新能力建设。

      十一、实行电力和电价支持政策。支持试验区内电网建设,鼓励区内中小水电直接接入地方电网,就地消纳。区域内水电开发企业要为地方电力输出和下载预留接口。在试验区实行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直购电试点。区域内的凉山、雅安实行留存电量政策。制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

      十二、加大试验区生态环保建设投入力度。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石漠化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项目安排对试验区倾斜。

      十三、实施人才引进特殊政策。对试验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住房、户籍、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享受我省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对试验区范围内政府机关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特殊职务考录办法招录,或经国家公务员局同意后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实行聘任。省实施的“千人计划”、“百人计划”、“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博士服务团”、“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等人才和引智项目向试验区倾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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