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13年08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字体:
  • 川府发[2013]44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19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逐步扩大并用好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小巨人”专项资金、战略新兴产业资金、战略新兴产品资金等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都要把民营企业纳入其中统筹考虑。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民营企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或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或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开展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纳入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兑现加速折旧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予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同等享受政府专项补助。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严禁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

      二、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优化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财政激励奖补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比例。完善国库现金存款资源配置机制,将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加大担保贷款财政奖补力度,降低担保额度分档标准,提高财政分档补助水平,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多种方式,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水平。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营业额(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销售额)500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涉及到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

      四、切实扩大有效信贷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存贷比考核、资本计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监管评级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做实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加强部门联动,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工程。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通过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境外人民币借款、内保外贷等方式实现跨境融资。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开发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收费权收租权质押等贷款产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重组改造。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要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利用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充分利用好国家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的政策举措,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转系统融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信托、租赁、债务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通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六、支持民营企业用地

      对列入省50项重大推进项目的民营企业用地,统筹使用省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

      七、缓解企业用工难题

      扩大紧缺技术工种技能培训,对经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和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八、培育壮大人才队伍

      继续实施“万名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程”,制定实施“非公组织人才扶持工程”、“天府英才”、“川商明日之星”等高端培训计划。民营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职工技术、技能培训。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或高技能外国人才以及外省“两院”院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政府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渠道。

      以上针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13年08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3]44号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19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逐步扩大并用好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小巨人”专项资金、战略新兴产业资金、战略新兴产品资金等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都要把民营企业纳入其中统筹考虑。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民营企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或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或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开展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纳入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兑现加速折旧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予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同等享受政府专项补助。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严禁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

      二、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优化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财政激励奖补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比例。完善国库现金存款资源配置机制,将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加大担保贷款财政奖补力度,降低担保额度分档标准,提高财政分档补助水平,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多种方式,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水平。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营业额(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销售额)500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涉及到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

      四、切实扩大有效信贷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存贷比考核、资本计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监管评级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做实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加强部门联动,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工程。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通过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境外人民币借款、内保外贷等方式实现跨境融资。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开发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收费权收租权质押等贷款产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重组改造。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要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利用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充分利用好国家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的政策举措,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转系统融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信托、租赁、债务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通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六、支持民营企业用地

      对列入省50项重大推进项目的民营企业用地,统筹使用省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

      七、缓解企业用工难题

      扩大紧缺技术工种技能培训,对经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和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八、培育壮大人才队伍

      继续实施“万名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程”,制定实施“非公组织人才扶持工程”、“天府英才”、“川商明日之星”等高端培训计划。民营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职工技术、技能培训。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或高技能外国人才以及外省“两院”院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政府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渠道。

      以上针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