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

  • 2013年05月3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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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3]32号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灰霾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高浓度的严重灰霾污染,涉及17个市。产生严重灰霾污染的原因,除盆地地形和气象因素外,主要源自五个方面:一是燃煤和油烟污染,二是机动车排放,三是工业排放,四是城市建设和道路扬尘,五是秸秆焚烧。灰霾污染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下定决心,加强领导,出台有力措施,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坚决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灰霾污染防治工作。

      二、突出抓好灰霾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灰霾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艰巨工作,空间上需要联防联控,时间上需要长短结合。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强力控制秸秆焚烧污染。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划定秸秆禁烧区,建立完善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区域秸秆禁烧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秸秆收割季节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气象等部门加强现场执法;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秸秆收集、处置工作,按规定落实用电、运输、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气化、固化燃料、发电等秸秆能源化工程建设和秸秆饲料、肥料、食用菌培育等资源化利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秸秆及“三剩材”、“次小材”生产中纤板、地板等绿色低碳环保建材产品。

      (二)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抑尘措施。要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许可证,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三)加强燃煤和油烟污染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制定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成都市要先行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鼓励燃煤锅炉“煤改气”,禁止“气改煤”。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对问题集中区域实行专项治理,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正常运行。积极加快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推进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黄标车”限行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在今年内制定分阶段淘汰污染严重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时间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内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监控机构,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检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油气污染治理方案,督促指导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对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评审批和验收,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加快大中城市、重点乡镇、高速公路等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全省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大力发展清洁汽车装备制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支持单位和个人购置清洁汽车。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特别是成渝城市群(四川)国控一般控制区的13个市城市建成区、市辖区要严格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新建工业锅炉、窑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国控成渝城市群(四川)的14个市,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规定,积极安排资金,淘汰火电、钢铁、有色、建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以国控成渝城市群(四川)14个市为重点,突出抓好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治理任务。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要限期升级改造。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所有烧结机和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球团生产设备要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大力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八)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继续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加强生态修复,增加湿地面积,增强环境自净能力。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大气生态环境。

      三、切实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灰霾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灰霾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将灰霾污染防治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灰霾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建立灰霾污染防治考核和奖惩制度,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制定完善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研究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等方面的地方排放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制订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成都市和重点污染城市要针对长期缺乏降雨的异常天气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三)加大灰霾污染防治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灰霾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各部门资源,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研发、灰霾污染防治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转化推广、灰霾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及秸秆收集与处置资金补贴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灰霾监控预警平台,构建覆盖全面、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全民环保宣传教育行动,普及全民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要制定全民环保素质教育规划,培养公众环境公德,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灰霾污染防治。

      为细化落实以上通知要求,由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本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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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

  • 2013年05月3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3]32号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灰霾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高浓度的严重灰霾污染,涉及17个市。产生严重灰霾污染的原因,除盆地地形和气象因素外,主要源自五个方面:一是燃煤和油烟污染,二是机动车排放,三是工业排放,四是城市建设和道路扬尘,五是秸秆焚烧。灰霾污染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下定决心,加强领导,出台有力措施,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坚决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灰霾污染防治工作。

      二、突出抓好灰霾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灰霾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艰巨工作,空间上需要联防联控,时间上需要长短结合。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强力控制秸秆焚烧污染。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划定秸秆禁烧区,建立完善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区域秸秆禁烧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秸秆收割季节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气象等部门加强现场执法;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秸秆收集、处置工作,按规定落实用电、运输、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气化、固化燃料、发电等秸秆能源化工程建设和秸秆饲料、肥料、食用菌培育等资源化利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秸秆及“三剩材”、“次小材”生产中纤板、地板等绿色低碳环保建材产品。

      (二)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管理制度,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抑尘措施。要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许可证,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三)加强燃煤和油烟污染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制定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成都市要先行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鼓励燃煤锅炉“煤改气”,禁止“气改煤”。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对问题集中区域实行专项治理,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正常运行。积极加快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推进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黄标车”限行措施。各级公安部门要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在今年内制定分阶段淘汰污染严重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时间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内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监控机构,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环保标志检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油气污染治理方案,督促指导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对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评审批和验收,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加快大中城市、重点乡镇、高速公路等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全省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大力发展清洁汽车装备制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支持单位和个人购置清洁汽车。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特别是成渝城市群(四川)国控一般控制区的13个市城市建成区、市辖区要严格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禁止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新建工业锅炉、窑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国控成渝城市群(四川)的14个市,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规定,积极安排资金,淘汰火电、钢铁、有色、建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以国控成渝城市群(四川)14个市为重点,突出抓好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治理任务。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要限期升级改造。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钢铁、石化等非电行业所有烧结机和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球团生产设备要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大力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八)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继续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加强生态修复,增加湿地面积,增强环境自净能力。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大气生态环境。

      三、切实加强灰霾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灰霾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灰霾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将灰霾污染防治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灰霾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建立灰霾污染防治考核和奖惩制度,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制定完善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研究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等方面的地方排放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制订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成都市和重点污染城市要针对长期缺乏降雨的异常天气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三)加大灰霾污染防治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灰霾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各部门资源,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研发、灰霾污染防治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转化推广、灰霾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及秸秆收集与处置资金补贴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灰霾监控预警平台,构建覆盖全面、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全民环保宣传教育行动,普及全民环保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要制定全民环保素质教育规划,培养公众环境公德,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灰霾污染防治。

      为细化落实以上通知要求,由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

      本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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