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罗帅等12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1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进行奖励的决定

  • 2013年12月21日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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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3〕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以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了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他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不怕流血牺牲,挺身而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新风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他们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省政府决定对罗帅等12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1个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群体给予奖励,其中奖励牺牲人员每人20万元,奖励其他人员每人5万元。

  希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以罗帅等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为榜样,学习他们嫉恶如仇、舍己助人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大义凛然的献身精神,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惩恶扬善、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及时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群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

  附件: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和群体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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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5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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