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 2013年11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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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发〔2013〕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省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一律不设行政许可。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

      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会审、验证、考核、准运、准销、划分等级、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假借培训、考试、认证、年审、评定等级等名义对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规范并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省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省法制办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在向省审改办、省委编办等省级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进行说明。

      省审改办、省委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省审改办重点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省委编办重点对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或者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报请省政府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强化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一)省政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省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负责实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要及时向省审改办报告,由省审改办会同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等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对保留的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更新。

      (二)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义变相保留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的,继续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转为备案管理的,不得再进行审批;转为服务事项的,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突出体现不同于行政审批的服务特点。行政审批项目暂停审批的,不得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有申请时的审批启动程序。

      (三)省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时,要对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取消调整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未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实施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条件。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省政府部门应当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调查处理、坚决纠正。

      (七)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四、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者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规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汇总清理结果并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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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11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发〔2013〕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省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一律不设行政许可。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设定标准。

      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会审、验证、考核、准运、准销、划分等级、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假借培训、考试、认证、年审、评定等级等名义对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规范并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向省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理由。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有效手段的理由。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省法制办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在向省审改办、省委编办等省级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进行说明。

      省审改办、省委编办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省审改办重点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省委编办重点对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经研究论证,认为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或者设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有关情况在报请省政府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强化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一)省政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省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负责实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要及时向省审改办报告,由省审改办会同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等部门研究后报省政府审定,对保留的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更新。

      (二)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义变相保留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转变管理方式的,继续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转为备案管理的,不得再进行审批;转为服务事项的,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突出体现不同于行政审批的服务特点。行政审批项目暂停审批的,不得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有申请时的审批启动程序。

      (三)省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时,要对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取消调整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未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实施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条件。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省政府部门应当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调查处理、坚决纠正。

      (七)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四、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者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规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法制办。由省法制办汇总清理结果并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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