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应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川审改办[2015]15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气象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请你们按照国发[2015]57号文件相关要求,对涉及本系统的省市县三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含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开展对应清理,填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表》,于11月16日前反馈省审改办。同时,请你们加强与对应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制订相关后续监管措施。
联系人:杨威;联系电话(传真):86605696;
电子邮箱:65640741@qq.com。
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