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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4年08月08日 13时56分
  • 来源: 省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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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审改办[201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服务,加快形成全程监督管理体系,巩固改革成果,实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承接,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承接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纳入同级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办理,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统一规范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办理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等,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强化全程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二)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指导检查,及时掌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后的运行情况,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防止不按要求落实承接项目、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等情况发生。承接单位要规范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实现无缝对接。

  (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重点规范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收费行为,实现规范运行,促进提速增效。

  (四)对取消或取消后变为事后备案等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充实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强日常监督工作,制定检查计划,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重点加强经济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逐项制定监管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分类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实施主体、内容、方式和责任。

  (二)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为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各地、各部门的信用信息,逐步推动信用信息网络管理一体化,实现资源共享。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提高失信成本,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营造和维护公平正义、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监督,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对增设行政审批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健全“96960”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运行机制,畅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仍在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着力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四)实行专项评估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适时组织专门检查评估组,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运行情况开展评估问效,重点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作风及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确保管理权限和监管责任同步到位。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监管和分工配合,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省级各部门要牵头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对承接主体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下级对应部门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研究制定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协同监管的办法与措施。市(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具体指导,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强化对行政审批项目运行的全程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真空”。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监管的责任,规范优化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服务,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式和责任,并及时开展监管工作。已制定监督管理措施的,要送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审改工作机构备案,还未制定的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省审改办将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监管和服务的工作进行适时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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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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