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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2014年07月31日 11时25分
  • 来源: 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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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和市委、市政府环境兴市战略等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力争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收费最低、群众和企业最满意的市(州)之一,加快打造国内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和全省一流发展环境,现就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一)全面清理调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便民服务事项。市、县(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对应清理,重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子项,并深化精简调整和下放工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进行审批。对在县(区)办理更为方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大放权力度,原则上下放到县(区)办理,充分发挥县(区)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作用。严格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范围,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同时,市直部门要按照《宜宾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宜行审改办〔2013〕4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清理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便民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按相关工作要求分批进行,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二)认真清理规范前置审批条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报市政府审定。一个申请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项审批的,由内设行政审批机构合并审批。一个申请事项需主审部门提供相关意见的,由主审部门提供;需其他部门提供意见的,由主审部门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限时回复。同时,全面清理与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依法需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强制要求培训,不得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对部分收费标准较低、收费金额较小、由申请人逐个到银行缴纳较为麻烦的证照工本费等收费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等形式逐步予以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三)不断精减行政审批要件。针对每一个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逐项清理出优化前的审批要件清单,详细罗列出申请人获取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批准许可所必备的各种条件,并对照法律条文,按“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优则优”的原则,逐条提出优化意见。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也应予以取消;对需要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同一要件在同一部门不同环节重复提交的,要进行合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市直部门于2014年11月31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四)不断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各部门要彻底清理各事项的审批环节,明确每一事项审批的层级和步骤,取消不必要的层层把关、逐级审批冗长环节。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和关系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资源等重大、复杂事项外,应授权行政审批科,实行“一审一核”或“即审即办”。对科(股)室作实质性审批而部门领导作程序性批准的事项,应科学合理减少部门领导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内部审批环节。对县(区)作实质性审查,市直部门作程序性批准的,应将审批权下放或授权给县(区)审批,切实减少审批层级。同时,将每个事项的权限、职责、时限分解到各审批节点,明确岗位职责,避免责任推诿。(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市直部门于2014年11月31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五)切实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明确下放至市或县(区)的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要主动与上级对应部门联系,及时制订项目实施办法、完善示范文本和材料样本,并全部纳入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无缝对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至县(区)的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下放到位。国务院、省政府未明确下放层级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同步下放到县(区)审批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上级和市政府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无明确时间要求的,在下放事项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

  (六)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在去年审批时限精减压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内部审批时限和申请人需求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每一审批事项的对外承诺时限,确保承诺提速稳定在80%以上,并力争达到85%以上。各部门备案事项、年检年审事项、借用考试考核结果核发资质、资格证的事项,以及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不需现场勘察、专家论证、领导集体研究的事项,应一律在窗口实行即来即办。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推行超时默认制,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市直部门于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七)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和代办服务。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建立“一窗受理、分段审批、限时办结、流程监督”的并联,协同审批制度,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并联审批,进一步提升并联审批工作实效。搭建完善并联审批电子化平台,逐步实现一窗综合受理和申请资料“一表制”。深化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凡已进入四川省企业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系统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通过四川省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办理,并积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业务流程再造,精简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转报环节,探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制度。完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建立重大项目代办制度,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加快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八)深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积极借鉴“富阳经验”,继续清理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取消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促进市场发育,形成充分竞争。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将中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批要件。继续强化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有条件的县(区)应将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加强管理,并积极构建中介服务网上监管服务平台。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9月30日前)

  (九)全面规范市、县(区)行政审批项目。针对同系统内审批项目市、县(区)不统一的情况,市直各部门应牵头对本系统内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统一,印发本系统内县(区)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并逐项制定审批标准,规范办理程序,切实做到同一审批事项市、县(区)项目名称、办理条件、所需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一致。对由县(区)级部门初审,市直部门终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初审、终审各环节审批时限,其各环节总时限不得超过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1月30日前)

  (十)强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服务事项,要按照“简化、便民、合理、明晰”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标准化操作规范,逐项完善项目实施办法,对应编制要件标准、流程标准和裁量标准,减少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和差异性,最终实现“无差别化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审批必要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应进行细化、明晰,制定可对照标准,确保每一事项面对不同申请主体的“同标准审核”、“无差别审批”。有数量限制的,应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按申请先后顺序审批;涉及资源配置和特许经营事项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需按有关规划进行前置审批的,其规划要依法制定并公布。备案事项,企业和个人只需事后告知行政机关即可。(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市直部门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区〉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切实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十一)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水平。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服务平台与电子化交易系统,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实现所有公共区域(尤其开标、评标区域)电子监控全覆盖;继续稳步推进异地远程投评标和省、市、县交易平台一体化运行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行市内政府采购异地远程评标;进一步完善电子评标桌面监控、评标区域电子通讯隔离等工作,不断强化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安全防控,完成电子化交易平台三级资质安全评估工作与风险排除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系统规范、安全运行,并全力争创“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创新示范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十二)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积极推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顶层设计,研究制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健全完善交易各环节工作规范,全面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管理机制,有效落实社会监督相关制度;切实加大项目进场交易的组织实施力度和督查力度,实现流程管理机制与电子化交易的深度融合;规范评标环节监督管理,积极促进更加严格、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后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努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指导各县(区)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并加强市、县(区)培训力度和自身建设,着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服务一流的工作团队。(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四、不断完善机制体制

  (十三)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按照深化行政审批相对集中改革的要求,将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调整到行政审批科(股)室,并集中到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窗口首席代表选派管理,加大对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力度,切实做到行政审批类项目审批职能100%向一个科(股)室集中到位,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部门领导审定和关系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资源等重大、复杂事项需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及需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外,其余事项的审批权100%向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100%进驻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确保窗口现场办结率达95%以上,全面建立起以窗口服务群众为主导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十四)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建设步伐,年内开工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场地标准不得低于省三级标准,新建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则应达到一级标准以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川委发(2014)5号和川委发(2014)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建设,努力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全面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便民服务工作水平。加强各部门办事大厅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各部门办事大厅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公正、廉洁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十五)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作用。强化行政职权目录管理,健全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应列入而未列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列入目录的行政权力(除涉密事项外)必须在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丰富完善市政务服务大厅功能,探索建立移动政务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大厅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等功能,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积极落实建设移动执法终端试点工作,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网上办理和实时监察监控。加强数据对接和交换,促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电子监察系统、部门业务专网的深度融合,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真正实现互联互通,并不再单独设置网上办理系统。(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十六)积极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法制部门负责事项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事项实施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批全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以规范审批实施、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逐项制订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政民互动机制。完善社会评价制度,适时组织行业协会代表、人大和政协代表、专业人士、热心公众代表,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估调查。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及征询公众意见等形式,让申请人、社会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评价监管。(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七政制核。(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对象行为规范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各项规定,重点监督变相以行政服务等其他管理事项进行实质审批的行为及超越职权审批或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行为,一旦发现,坚决查处并予以问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适当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比重,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改进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奖惩。(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区〉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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