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使用指导不当 消委及时调解获赔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农资消费纠纷。《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营者把只能在水稻田使用的农药卖给种玉米的农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农户的知情权,理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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