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一

  • 2015年04月10日 07时49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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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图/杨仕成


      9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下发。其中,县级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明确在撤销之列,要求在今年10月1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方案》提出,要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县级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按照要求,予以撤销。市(州)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成都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由市(州)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保留。

      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也在这次整合之列。《方案》提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1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与此同时,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机构内人员安置问题,《方案》提到,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统筹安排。(记者 张想玲)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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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下发。其中,县级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明确在撤销之列,要求在今年10月1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方案》提出,要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县级政府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成都办事机构按照要求,予以撤销。市(州)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成都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由市(州)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保留。

      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也在这次整合之列。《方案》提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1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与此同时,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机构内人员安置问题,《方案》提到,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派出地政府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统筹安排。(记者 张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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