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解读

  • 2013年07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字体: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7月15日,省政府网站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煤矿关闭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确保煤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将被纳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煤矿关闭到位。

      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10年,全省保留小煤矿1300处;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较大幅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确保4以下,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3以下等目标。截至目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已达此目标。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仍存在多发和高发现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通知要求,煤矿关闭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组、专家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关闭资料上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应同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煤矿管理权属原则,对被关闭煤矿成立由市级或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门工作组,切实做到一矿一工作方案、一矿一工作组、一矿一专家组。要督促每个被关闭煤矿建立一套完整的关闭档案,并报省煤矿重组办备案。同时,督促每个被关闭煤矿的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和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善后事宜。

      为确保煤矿“关牢封死”,通知要求每个被关闭煤矿的关闭实施方案须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批复后,严格按关闭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井下设施、设备安全拆除。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煤矿关闭后的日常监管,严防关而不死,严防偷采盗采。

      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每个被关闭煤矿制订一套应急预案,明确工作机构、责任主体、责任人以及紧急情况处置方案,一对一地做好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加强疏导,确保社会稳定。

      通知还要求严格做好被关闭煤矿的公告工作。各地被关闭煤矿名单、决定、公告,必须以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告。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解读

  • 2013年07月1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7月15日,省政府网站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煤矿关闭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确保煤矿关闭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将被纳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煤矿关闭到位。

      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10年,全省保留小煤矿1300处;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较大幅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确保4以下,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3以下等目标。截至目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已达此目标。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仍存在多发和高发现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通知要求,煤矿关闭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组、专家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关闭资料上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应同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煤矿管理权属原则,对被关闭煤矿成立由市级或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门工作组,切实做到一矿一工作方案、一矿一工作组、一矿一专家组。要督促每个被关闭煤矿建立一套完整的关闭档案,并报省煤矿重组办备案。同时,督促每个被关闭煤矿的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矿井关闭工作和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善后事宜。

      为确保煤矿“关牢封死”,通知要求每个被关闭煤矿的关闭实施方案须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批复后,严格按关闭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井下设施、设备安全拆除。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煤矿关闭后的日常监管,严防关而不死,严防偷采盗采。

      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每个被关闭煤矿制订一套应急预案,明确工作机构、责任主体、责任人以及紧急情况处置方案,一对一地做好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加强疏导,确保社会稳定。

      通知还要求严格做好被关闭煤矿的公告工作。各地被关闭煤矿名单、决定、公告,必须以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告。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