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第3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调整后每人每天10-18元

  • 2018年06月14日 07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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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四川省总工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情况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发放范围和条件

      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在此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发放方式

      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即有一天算一天。同时,考虑到部分地级市高温时间较长,有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意愿,我们将月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确定权交给有关地级市,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通知》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同时废止。

      ——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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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第3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调整后每人每天10-18元

  • 2018年06月14日 07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四川省总工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高温津贴标准调整情况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发放范围和条件

      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在此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发放方式

      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即有一天算一天。同时,考虑到部分地级市高温时间较长,有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意愿,我们将月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确定权交给有关地级市,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我厅,我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通知》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同时废止。

      ——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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