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马来西亚寨卡病毒病疫情旅行警示的公告

  • 2016年09月30日 10时27分
  • 来源: 四川旅游政务网
  • 【字体:
  •   2016年9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通报马来西亚新增2例寨卡病毒病病例,并将马来西亚列入寨卡病毒病疫区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发布旅行警示公告如下:

      一、近期前往马来西亚旅行的人员,旅行期间应当采取严格预防措施避免被蚊虫叮咬,如穿着浅色长袖衣服及长裤、喷涂蚊虫驱避剂、使用蚊帐等。在马来西亚期间应自我监测健康状态,如被蚊虫叮咬,并出现发热、皮疹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

      二、近期从马来西亚返回国内的人员,特别是曾去过已知有本地疫情流行地区或被蚊虫叮咬者,入境时如有发热、皮疹等症状,应当主动向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如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和蚊虫叮咬史,同时在21天内继续喷涂蚊虫驱避剂,以免传播家人或他人。

      三、孕妇或计划怀孕者及其性伴侣,应当尽量避免前往马来西亚等已知有本地疫情流行的地区;如果确需前往,在计划出发前可咨询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提前做好预防措施;近期有马来西亚居住和旅行史者,如被蚊虫叮咬,并出现发热、皮疹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回国后,建议6个月后再计划怀孕,如果已经怀孕,需告知医生旅行史和蚊虫叮咬史,并密切监测胎儿发育情况。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联防联控,与当地劳务派遣机构保持沟通渠道顺畅,及时掌握前往马来西亚及返回务工人员信息,做好寨卡病毒病疫情监测。

      五、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对来自马来西亚人员提供免费的寨卡病毒筛查检测,上述人员可与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联系进行免费检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马来西亚寨卡病毒病疫情旅行警示的公告

  • 2016年09月30日 10时27分
  • 来源: 四川旅游政务网
  •   2016年9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通报马来西亚新增2例寨卡病毒病病例,并将马来西亚列入寨卡病毒病疫区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发布旅行警示公告如下:

      一、近期前往马来西亚旅行的人员,旅行期间应当采取严格预防措施避免被蚊虫叮咬,如穿着浅色长袖衣服及长裤、喷涂蚊虫驱避剂、使用蚊帐等。在马来西亚期间应自我监测健康状态,如被蚊虫叮咬,并出现发热、皮疹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

      二、近期从马来西亚返回国内的人员,特别是曾去过已知有本地疫情流行地区或被蚊虫叮咬者,入境时如有发热、皮疹等症状,应当主动向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如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和蚊虫叮咬史,同时在21天内继续喷涂蚊虫驱避剂,以免传播家人或他人。

      三、孕妇或计划怀孕者及其性伴侣,应当尽量避免前往马来西亚等已知有本地疫情流行的地区;如果确需前往,在计划出发前可咨询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提前做好预防措施;近期有马来西亚居住和旅行史者,如被蚊虫叮咬,并出现发热、皮疹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回国后,建议6个月后再计划怀孕,如果已经怀孕,需告知医生旅行史和蚊虫叮咬史,并密切监测胎儿发育情况。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联防联控,与当地劳务派遣机构保持沟通渠道顺畅,及时掌握前往马来西亚及返回务工人员信息,做好寨卡病毒病疫情监测。

      五、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对来自马来西亚人员提供免费的寨卡病毒筛查检测,上述人员可与各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联系进行免费检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