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办理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等3项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2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号),从即日起,我局取消受理和办理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3项事项。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下载:
2017年 第27号.pdf
责任编辑: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