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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扯拐” 售后服务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 2015年03月11日 10时43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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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不到半年的电视机出现“扯拐”,找到售后服务却被告知是由于自己使用不当造成,需自己承担维修费,这让家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曾女士觉得很心塞。日前,在工商部门协调下,售后服务方答应负责全部维修费用,终于解开了她的这个“心结”。

  投诉电视机 不到半年出现问题

  1月18日,消费者曾女士拨打12315申诉:购买的电视机出现问题,商家一直推卸责任不予维修。

  在接到投诉后,通过与消费者和商家电话联系,龙马潭区小市工商二所了解到:曾女士于2014年7月21日购买的一台电视机,在2015年1月16日出现了问题,属保修期限内。1月16日该电视品牌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检测,发现电视连螺丝都全部锈烂,判断是因为煤烟和湿气的问题造成。“售后方认为电视出现的问题属于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不在保修范围之内,需付费维修,更换显示屏,费用约1213元,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

  协调售后方负责维修费用

  经多次联系,1月23日,小市工商二所将消费者与该品牌售后请到所内进行当面调解,通过协商,小市工商二所根据《消法》第23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商家提供不在保修范围内的证明材料。

  经小市工商二所8次与售后相互联系,于3月4日收到售后出具的报告,报告说明该问题不在保修范围之内,但同时售后服务方表示愿意负责全部维修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统计数据售后类性质投诉居首家电投诉所占比例大

  根据小市工商二所全年消费投诉统计,消费投诉数量增多,其中质量和售后类性质投诉居首,同时家用电器、家具建材、家用机械类产品投诉居前三。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妥善保管发票、“三包”资料和维修凭证等、掌握所购产品的三包期等信息,并在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一时间拨打12315,及时有效进行维权。 (朱映 记者 王正元)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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