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保底” 超市多收2.8元消费者获赔500元
乐山市消费者李先生于2014年8月31日在乐山市市中区某超市购买了两个南瓜,共计付款10.5元,结帐后李先生发现该超市是按照0.79元/500g的价格收取的,而李先生在超市门口广告牌(标价签)上看到的南瓜标价却是0.58元/500g,超市多收取2.8元,于是找该超市协商解决此事,却遭到拒绝,并受到人身侮辱,遂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该超市存在两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一是价格欺诈,出现“商品标价”与“商品结算价”不符,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二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消费者李先生发现“商品标价”与“商品结算价”不符,与商家协商解决此事,却遭到谩骂,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其行为违反《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之规定。经乐山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超市赔偿李先生现金500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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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