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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保底” 超市多收2.8元消费者获赔500元

  • 2014年10月16日 16时1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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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过程中,有些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较低,消费者可能因为金额太小放弃索赔,经营者也因违法成本过低而侥幸违规经营。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设定了最低赔偿金额,即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金额为五百元。10月16日,四川省消委会在召开的第三季度四川消费投诉统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例涉此内容的案例。

  乐山市消费者李先生于2014年8月31日在乐山市市中区某超市购买了两个南瓜,共计付款10.5元,结帐后李先生发现该超市是按照0.79元/500g的价格收取的,而李先生在超市门口广告牌(标价签)上看到的南瓜标价却是0.58元/500g,超市多收取2.8元,于是找该超市协商解决此事,却遭到拒绝,并受到人身侮辱,遂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该超市存在两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一是价格欺诈,出现“商品标价”与“商品结算价”不符,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二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消费者李先生发现“商品标价”与“商品结算价”不符,与商家协商解决此事,却遭到谩骂,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其行为违反《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之规定。经乐山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超市赔偿李先生现金500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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