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7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及《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损失、性质,以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灾害等级分级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跨区域的自然灾害,可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下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
第二章 调查评估启动和组织
第五条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调查评估组开展。
第六条 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并根据灾害类型和职责分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或者相关灾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链式或多灾种叠加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具体实施,或者由相关灾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单一灾种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原则上由省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牵头具体实施,或者由相关灾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具体实施。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启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启动标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典型自然灾害,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评估。较大自然灾害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自然灾害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请提级调查评估。
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原则上地震、暴雨、洪涝、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由上一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所属专项指挥机构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自然灾害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地震、暴雨、洪涝、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自然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性质、级别、人员伤亡、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研判,提出启动调查评估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单位)、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调查评估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组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原则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或者由牵头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具备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下设综合协调、灾害成因调查、防范应对调查、灾害损失评估、专项调查等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研究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工作协调、信息报送、调查评估报告的起草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
(二)灾害成因调查组。负责对灾害发生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进行调查评估,认定灾害性质,分析灾情特点及灾害风险识别、工程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建议,提交灾害成因调查报告。
(三)防范应对调查组。负责调查评估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舆情应对等方面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改进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提交防范应对调查报告。
(四)灾害损失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分析灾害影响,提出灾害救助工作建议,提交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五)专项调查组。负责对涉嫌谎报瞒报、人为处置不当或工程、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形开展专项调查,提交专项调查报告。
调查评估组也可根据需要下设技术调查组、管理调查组等其他工作组。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人员组成、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并建立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预警和统计调查数据,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资料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还原灾害发生经过,核实预警响应、转移避险、人员伤亡、人类工程活动等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推演复盘,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对调查评估工作中知悉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保密,未经调查评估组组长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地区人文地理、地质环境条件、灾害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灾害应对处置情况。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灾情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及装备调拨、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三)致灾成灾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因素,系统分析人文地理、地质环境条件与灾害发生的关联性,灾害成灾过程和机理,灾害发生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确定引发灾害的直接自然因素,分析人类活动对灾害的影响,综合认定灾害性质。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致灾成灾原因,深入查找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灾害防治、风险防控、预警响应、处置与救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科学严谨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客观公正认定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六)主要教训。全面梳理灾害原因和经过,综合评判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效果,剖析存在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
(七)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等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措施建议。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灾害防治建设或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灾害成因、性质认定、责任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时限。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由调查评估组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复。经批复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印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相关灾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深刻汲取灾害教训,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水平。
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该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项指挥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复。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调查评估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灾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等相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灾受伤7日内经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发生变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单一灾种灾害一般指由自然因素主导引发,成因机制相对单纯,未产生明显次生、衍生灾害链条的独立灾害事件;链式或多灾种叠加灾害一般指由多种自然致灾因素相互交织,或工程建设、能源开发等人为活动与不利自然因素叠加作用,形成具有因果关联的次生、衍生灾害链条,或多种灾害时空叠加的复合型灾害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