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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6-0018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03-23
  • 发布日期:2026-03-25
  • 文  号:川府函〔2026〕5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批复

川府函〔2026〕55号

省林草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请示》(川林〔202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请抓紧落实到具体限额编制单位,并组织各地实施。

二、“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突破、截留和擅自调整。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采伐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须按程序向省林草局申报,由省林草局批准解决。

三、你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深化林木采伐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林木采伐、森林经营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切实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坚持“三绿”并举、“四库”联动,更加注重提质、兴业、利民,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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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批复

  • 2026年03月25日 15时3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批复

    川府函〔2026〕55号

    省林草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请示》(川林〔202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请抓紧落实到具体限额编制单位,并组织各地实施。

    二、“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突破、截留和擅自调整。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采伐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须按程序向省林草局申报,由省林草局批准解决。

    三、你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深化林木采伐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林木采伐、森林经营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加大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切实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职责,坚持“三绿”并举、“四库”联动,更加注重提质、兴业、利民,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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