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年03月03日 18时23分
  • 来源: 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精神,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宝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

    1.县财政安排专款300万元用于防疫物资保供。其中200万元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10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

    牵头领导:何雨珂、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物流补助投入

    2.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自己配送的不计入费用)。

    3.对县上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牵头领导:何雨珂、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4.根据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产能恢复等情况,积极组织申报留存电量价格补助额度,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5.对县内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经县政府审定后,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资金补助。

    6.电力公司为企业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电和缴纳电费”服务,“抵押购电”不收取贴现利息,用于月末缴纳电费的支付贴现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贴现利息。

    7.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电费的5%,减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

    8.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

    9.对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取消加倍收取基本电费,按实计取。

    10.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电力公司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四)落实“减免缓”等税收政策

    11.严格执行受疫情影响适用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4.按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15.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1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五)减免企业租金及土地出让违约金

    18.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标准化厂房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份租金。

    19.对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县政府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

    20.减免2020年1-3月份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国资公司、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六)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21.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2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3.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4.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5.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26.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27.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

    29.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30.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

    31.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五、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九)鼓励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

    32.对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而新成立的销售或物流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用地保障、商业开发配套、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投资补助。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

    (十)支持“个转企”和“小升规”

    33.对“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34.支持民营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牵头领导:冉瑞俊、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

    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十一)加强对企业服务

    35.制定《县级领导联系规上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帮助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企业在落实严密疫情防控基础上有序复工复产。

    36.建立“三方联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立“政企联动”机制,落实县级领导、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返厂人员隔离场所。

    37.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省、市各项政策梳理和汇总,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送政策到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8.积极开展“网络招商、线上推介”,为企业提供“不见面”办事服务。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对企业防控工作指导

    39.制定全县统一的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40.建立“医企联动”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抽出专班加大对企业防控工作的技术服务力度,指导企业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开展防控工作。

    牵头领导:明登英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企业员工保障力度

    41.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人员紧缺问题,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和本地农民工就业,促进本地人干本地事,就近务工不出县。加大企业职工现实困难的帮助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生产的职工食宿等问题。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力度

    42.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各企业同步复工复产的统筹协调,切实保障生产型企业原料来源,保障在建工程项目水泥、砂石、钢筋、商混等材料来源。

    43.加强水电气油等要素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要素保障问题。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撤销。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 贺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宝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年03月03日 18时23分
  • 来源: 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雅府发〔2020〕2号)精神,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宝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加大防控物资补助投入

    1.县财政安排专款300万元用于防疫物资保供。其中200万元购买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用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加快复工复产;100万元支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降低成本,用于物流补贴及贷款贴息。

    牵头领导:何雨珂、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物流补助投入

    2.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规上”“限上”和承担保供任务的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按疫情防控期间实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自己配送的不计入费用)。

    3.对县上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牵头领导:何雨珂、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4.根据复工复产企业一季度对工业增长的贡献值、同比增长量、产能恢复等情况,积极组织申报留存电量价格补助额度,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5.对县内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经县政府审定后,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资金补助。

    6.电力公司为企业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电和缴纳电费”服务,“抵押购电”不收取贴现利息,用于月末缴纳电费的支付贴现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贴现利息。

    7.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电费的5%,减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

    8.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

    9.对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取消加倍收取基本电费,按实计取。

    10.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电力公司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四)落实“减免缓”等税收政策

    11.严格执行受疫情影响适用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4.按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15.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1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五)减免企业租金及土地出让违约金

    18.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标准化厂房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份租金。

    19.对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减免租金,县政府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企业和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助。

    20.减免2020年1-3月份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国资公司、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六)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21.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

    2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3.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4.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5.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26.大力开展“春风行动”,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27.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到期还款确实出现困难的,按政策予以展期或续贷。

    29.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按川办发〔2020〕10号关于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相关支持政策执行。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30.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县财政按金融机构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损失分担。

    31.积极运用应急转贷资金、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五、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九)鼓励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

    32.对生产型企业“主辅分离”而新成立的销售或物流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土地用地保障、商业开发配套、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投资补助。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

    (十)支持“个转企”和“小升规”

    33.对“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34.支持民营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牵头领导:冉瑞俊、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

    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十一)加强对企业服务

    35.制定《县级领导联系规上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帮助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企业在落实严密疫情防控基础上有序复工复产。

    36.建立“三方联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立“政企联动”机制,落实县级领导、主管部门、所在乡(镇)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返厂人员隔离场所。

    37.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省、市各项政策梳理和汇总,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送政策到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8.积极开展“网络招商、线上推介”,为企业提供“不见面”办事服务。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对企业防控工作指导

    39.制定全县统一的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40.建立“医企联动”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抽出专班加大对企业防控工作的技术服务力度,指导企业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开展防控工作。

    牵头领导:明登英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企业员工保障力度

    41.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人员紧缺问题,切实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和本地农民工就业,促进本地人干本地事,就近务工不出县。加大企业职工现实困难的帮助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生产的职工食宿等问题。

    牵头领导:何雨珂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四川宝兴汉白玉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力度

    42.加强上下游产业链各企业同步复工复产的统筹协调,切实保障生产型企业原料来源,保障在建工程项目水泥、砂石、钢筋、商混等材料来源。

    43.加强水电气油等要素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要素保障问题。

    牵头领导:孙红兵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商务和科技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国家、省级和市级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撤销。

    宝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 贺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