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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19-0033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9-09-04
  • 发布日期:2019-09-09
  • 文  号:川办函〔2019〕5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9〕57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授权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采取BOT模式建设的请示》(内府〔2019〕2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请你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

  三、内江市人民政府作为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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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 2019年09月09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9〕57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授权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采取BOT模式建设的请示》(内府〔2019〕2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请你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

      三、内江市人民政府作为内江至大足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

      四、交通运输厅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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