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年02月07日 17时25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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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各市(州)要结合疫情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尽快完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八)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四、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九)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上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把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企到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本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广而告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要加强调研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会同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组成工作组,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督导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四要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人社”、“四川医保APP”等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移动支付,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逐步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蒋斌,028-86139514、13982029933;就业促进处申健,028-86135828、13880338854;省就业局房刚,028-87760623、18802808688;省社保局邓拓荒,028-86635647、18802808807

    财政厅:吴军,028-86723068、1898297452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陈波,02887423786、18180733175

    省医疗保障局:龙飞,028-8653692、1880280506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责任编辑: 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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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0年02月07日 17时25分
  •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各市(州)要结合疫情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尽快完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八)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四、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九)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上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把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企到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本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广而告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要加强调研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会同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组成工作组,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督导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四要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人社”、“四川医保APP”等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移动支付,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逐步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蒋斌,028-86139514、13982029933;就业促进处申健,028-86135828、13880338854;省就业局房刚,028-87760623、18802808688;省社保局邓拓荒,028-86635647、18802808807

    财政厅:吴军,028-86723068、1898297452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陈波,02887423786、18180733175

    省医疗保障局:龙飞,028-8653692、1880280506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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