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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2016年09月26日
  • 来源: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 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 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 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 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 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市(州)、县 (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 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 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 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 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 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 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 全省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 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 。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 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 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省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 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 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 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订、实施 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协调境外矿 产资源勘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 责管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 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 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



职责边界 无。

表2- 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责任主体 综合规划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 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责任主体 建设用地管理 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 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 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 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责任主体 建设用地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 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 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 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 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 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 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 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 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责任主体 矿产开发管理 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 、转让、注销、延续、保留)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 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 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 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 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 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 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 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 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 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 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未利用地占用审批
责任主体 建设用地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 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 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 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 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涉嫌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 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 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 垦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 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 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 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 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 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 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不动 产登记局、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 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 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 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 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探矿权人涉嫌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 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责任 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 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 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 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 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 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开发管理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 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 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 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 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或 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 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 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 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 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 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 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 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 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涉嫌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 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 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 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 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 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 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 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 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 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 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 害或破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 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7036170

表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 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 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 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 量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 任:发现涉嫌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 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 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涉嫌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 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 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 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 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 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 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 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 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 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 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 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 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 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 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 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 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 发掘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关 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 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涉嫌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 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 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 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涉嫌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 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 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 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 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农村村民涉嫌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 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 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 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隐瞒真实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 位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 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 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规定 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 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 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 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 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 位涉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 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 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在委托方取得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 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涉嫌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 应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勘查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 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 矿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 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 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古生物化石保 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 记证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不动产登记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 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责任 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 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 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 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2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 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 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 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 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 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 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3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涉 嫌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94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 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 局、不动产登记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 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95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 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 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 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6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 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 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补充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97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 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矿 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未按照《土地复垦条 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 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8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 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 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99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报告土 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 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0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 耕地保护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 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1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涉嫌拒绝、阻碍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 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 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02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征收审批
责任主体 建设用地管理 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土地征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核责任:按职责权限,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 案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各地征地情况开展年 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征地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3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计算方式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采 矿权人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采矿权人矿产品种类、产量,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严格确定开采回采 率系数,规范确定产品计征销售收入。审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 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 资源补偿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 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4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价款征收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采矿权价款征收计费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 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审核缴费凭证。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发放“ 采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 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05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价款征收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 处、地质勘查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探矿权价款征收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 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探矿权人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到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价款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 支出。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探矿权人发放“探矿权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许可证。
4.事 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 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6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责任主体 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
3.决定责任: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土地检查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 ,追踪问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07

序号 10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责任主体 矿产开发管理 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登记或年检时,公示告知采矿权使用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 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采矿权人银行缴费凭 证。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采矿 权人发放“采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开采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 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8

序号 10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探矿权使用费征收
责任主体 地质勘查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探矿权使用费征收及其他应当 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 审核探矿权人缴费凭证。
3.决定责任:给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探矿权人发放“探矿权使用费专用收据”和勘查许可 证。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09

序号 10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耕地开垦费征收办法和其他 应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成 果进行审查,确定耕地的权属、面积、等级等数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 耕地开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0

序号 109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费征收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处、财务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土地复垦费征收的标准等应当 公示的内容,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用地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勘测定界 成果进行审查,确定临时用地的权属、面积、类型等数据,审核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 出土地复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 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1

序号 11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
责任主体 不动产登记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 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土地登记申 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核发证书并予送达,作好备份工作,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 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2

序号 11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 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有关内容的备案证明并送达。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 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 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 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13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 项 1.受理责任:公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 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填报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3.决定责任:准予登记, 制作决定文书。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同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登记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 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14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执 法监察局、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 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 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5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矿开发管理处、 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6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灾害防治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7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 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18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土地利用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 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节约集 约利用土地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19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 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0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地质遗迹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21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地质环境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督查、巡查、 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 122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处、 土地利用处、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 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 ,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 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3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 人事处
责任事项 1.制定 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 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 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 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4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处、地质 环境处
责任事项 1.制定 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 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 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 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5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责任主体 耕地保护处、人事处
责 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6

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奖励
责任主 体 土地利用处、人事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 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 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7

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地质资料管理的奖励
责任主体 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人事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 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 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 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 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8

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责任主体 人事处、地质 环境处
责任事项 1.制定 方案责任:在征求各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 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 评审组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终审,并就评审终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 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28 87036170

表2-129

序号 128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责任主体 执法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人 事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 任:发现涉嫌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行为的,予以初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草拟相关文书。
3.审查责任:就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起草的文书、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审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广 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讨论。
4.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移送备案责任: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指定或交办查处的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及时移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703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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