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4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22年05月06日 11时17分
  •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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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农业办理函〔202213

    李相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粮食抵押融资,确保粮食安全的建议》(第714号建议)收悉,经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人行成都分行,现答复如下:

    我厅一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领域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信贷投放,促进粮食增产增收保供。截至202112月末,全省粮食种业贷款余额6亿元;粮食加工业贷款余额13亿元;粮油仓储贷款余额28亿元。

    一、关于银行根据合作社实际能力进行额度授信,政府进行担保方面

    根据《预算法》《担保法》规定,政府不得为企业贷款担保。目前,对涉农主体的担保主要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承担,银行根据企业资质进行评估,合理授信。

    二、关于合作社按相关标准将粮食烘干存入仓储,以实际入库粮食数量,按国家最低保护价90%分批次放款方面

    经咨询省粮食和储备局、相关涉农银行,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以入库粮食为抵押物的贷款模式。作为粮食收储信贷支持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现行信贷政策要求,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水稻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小微企业贷款,但贷款条件和门槛相对较高:若无抵押,信用等级需达到A-级(含)以上;有全额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权质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贵金属质押房产或存单抵押,信用等级评级要求为BBB级(含)及以上。

    三、关于政府银行严格管理监督合作社粮食质量、数量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专人或三把锁方式,即政、企、银各一把钥匙,合作社粮食必须保证全监控下透明运行

    政府等相关部门可在动产抵质押融资中的抵押物监管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将持续鼓励银行探索动产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抵质押物监管方式,如采用第三方物流抵质押监管等专业化管理方式,降低信息不对称,保证抵质押物保管流转的全流程透明运行,保证粮食等易腐败抵质押物的价值,让银行能够贷、敢于贷

    四、关于设置专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合作社粮食出库时必须至少还上出库粮食部分贷款方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定义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满足了第十三条第(四)款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要求,则可以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对于账户资金支付的管理,可通过与银行签署专项协议的方式实现。将持续引导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设置涉农主体专款专用账户。

    五、关于政府在修建仓库,贷款贴息给予一定补贴方面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137号)要求,对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贴息,重点是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政策,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授信额度。积极引导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涉农领域合作,逐步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充分考虑涉农主体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授信额度,强化金融支持。二是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鼓励农行、农信社等涉农银行扩大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能优势,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入库粮食为抵押物的贷款模式。三是继续实施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于近期出台最新银行贷款贴息政策,重点对农民合作社的粮油初加工、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贴息,进一步降低农业融资成本,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农持续增收。四是常态化开展信贷直通车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信贷直通车服务进一步拓展了申请主体范围,不断优化产品服务、完善服务基本流程,常态化开展信贷直通车服务。

    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持续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领域,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创新开发粮食类贷款产品,促进粮食增产增收保供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曹金磊   联系电话:028-85505351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424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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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14号建议答复的函

  • 2022年05月06日 11时17分
  •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川农业办理函〔202213

    李相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粮食抵押融资,确保粮食安全的建议》(第714号建议)收悉,经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人行成都分行,现答复如下:

    我厅一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领域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信贷投放,促进粮食增产增收保供。截至202112月末,全省粮食种业贷款余额6亿元;粮食加工业贷款余额13亿元;粮油仓储贷款余额28亿元。

    一、关于银行根据合作社实际能力进行额度授信,政府进行担保方面

    根据《预算法》《担保法》规定,政府不得为企业贷款担保。目前,对涉农主体的担保主要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承担,银行根据企业资质进行评估,合理授信。

    二、关于合作社按相关标准将粮食烘干存入仓储,以实际入库粮食数量,按国家最低保护价90%分批次放款方面

    经咨询省粮食和储备局、相关涉农银行,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以入库粮食为抵押物的贷款模式。作为粮食收储信贷支持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现行信贷政策要求,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水稻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小微企业贷款,但贷款条件和门槛相对较高:若无抵押,信用等级需达到A-级(含)以上;有全额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权质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贵金属质押房产或存单抵押,信用等级评级要求为BBB级(含)及以上。

    三、关于政府银行严格管理监督合作社粮食质量、数量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专人或三把锁方式,即政、企、银各一把钥匙,合作社粮食必须保证全监控下透明运行

    政府等相关部门可在动产抵质押融资中的抵押物监管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将持续鼓励银行探索动产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抵质押物监管方式,如采用第三方物流抵质押监管等专业化管理方式,降低信息不对称,保证抵质押物保管流转的全流程透明运行,保证粮食等易腐败抵质押物的价值,让银行能够贷、敢于贷

    四、关于设置专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合作社粮食出库时必须至少还上出库粮食部分贷款方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定义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满足了第十三条第(四)款粮、棉、油收购资金的要求,则可以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对于账户资金支付的管理,可通过与银行签署专项协议的方式实现。将持续引导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设置涉农主体专款专用账户。

    五、关于政府在修建仓库,贷款贴息给予一定补贴方面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1137号)要求,对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贴息,重点是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政策,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授信额度。积极引导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涉农领域合作,逐步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充分考虑涉农主体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授信额度,强化金融支持。二是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鼓励农行、农信社等涉农银行扩大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能优势,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入库粮食为抵押物的贷款模式。三是继续实施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将于近期出台最新银行贷款贴息政策,重点对农民合作社的粮油初加工、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贴息,进一步降低农业融资成本,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农持续增收。四是常态化开展信贷直通车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信贷直通车服务进一步拓展了申请主体范围,不断优化产品服务、完善服务基本流程,常态化开展信贷直通车服务。

    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持续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领域,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创新开发粮食类贷款产品,促进粮食增产增收保供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曹金磊   联系电话:028-85505351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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