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19年8月30日至9月6日,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
(一)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建议“第十三条 每期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条件以及招标文件领取等事项。”修改为“每期公开招标日前4个工作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此意见未采纳,原因是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规定不一致。
(二)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建议“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3年内”的期间明确为:以投标行上一次发案时间为起点,至投标日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此意见未采纳,原因:一是本着风险控制从严的原则,实际发生时间可能为一个时间段,非唯一时间节点,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二是“发生时间”有追溯期的规定,不同违法违纪行为追溯期不一致,可能会与财政部规定的“近3年”的时间认定相冲突;三是违法违规认定时间通常以处罚时间为准。同时相关具体规定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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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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