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阿州工商检处字〔2016〕2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经阿坝州工商局调查核实,四川原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参加2014、2015年度企业年报,并且当事人存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情况。本局于2016年11月15日在阿坝日报和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阿州工商检处告字〔2016〕2号),当事人在15日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后60日内向阿坝州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及名单在阿坝日报和阿坝州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abzgsj.gov.cn)上进行公布。
特此公告。
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