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争取国家、省对贫困地区的各种专项资金。二是严格按标准提取一般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每年新增加转移支付及州本级每年递增的资金,并全部用于扶贫开发。三是水能、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出让收益,严格按比例提取用于扶贫开发。四是切实加大资金捆绑力度。发改、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等项目,尽量捆绑,倾斜用于贫困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