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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08年05月07日
  【浏览字号:   来源:省审计厅
 
 

  前不久,巴中市政府二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巴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办法》的出台,为巴中市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该《办法》是在1999年《巴中地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的。《办法》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明确强调,巴中市所有的国家建设项目都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未通过审计机关审计,相关部门不得全额拨付建设资金、不得批复项目决算、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办法》主要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确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时必须明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认定的金额为准;且实施审计前,建设单位必须预留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审计结束后,以审计决定确认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二是拓展了投资审计内容。除明确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等实施审计外,增加了项目投资绩效的审计,并可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三是灵活了审计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招标或比选的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四是强化了责任机制。对相关单位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或不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人员不依法履职的处理条款,强化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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