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民政厅
川财采[2008]2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行为,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暗箱操作,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紧急采购抗震救灾物资必须遵循公开、效率原则,实行择优选购。
二、基本要求
(一)以分散采购为主。紧急采购不受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约束,原则上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积极协助配合。需要实行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全力组织实施采购。
(二)采购单位自主确定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变更。有条件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采购单位可以先采购,后补报《四川省抗震救灾物资采购计划表》(见附件)。
(四)采购信息必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抗震救灾采购信息”专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小时。
公告期间,采购单位应尽可能通知潜在供应商。
(五)采购单位自行组建评委会。评委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六)中标(成交)原则。采购单位从评委会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紧急采购结果应及时公告。
三、抗震救灾物资采购行为的合法性由组织实施采购的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组织实施采购的单位依法采购抗震救灾物资。
供应商不得提供质量低劣的产品,不得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报价,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采购手续要完备,资料要齐全。
(二)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物资采购行为的监管,从严查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特别紧急的抗震救灾物资采购,无法按上述要求执行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告知财政、监察部门。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捐赠资金采购抗震救灾物资的,原则上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仅限于急需的抗震救灾物资采购,其他采购仍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抗震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为名实施其他采购。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抗震救灾物资采购计划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