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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2008年01月11日
  【浏览字号:   来源:省商务厅网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07〕71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2007〕472号)要求,结合四川农村家用电器流通、消费实际,现制定我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各中标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试点总体思路、操作原则与工作重点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 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试点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 二是坚持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可按中标企业备案先后顺序或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于某个中标企业。

  4. 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 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工作重点

  1.制定操作方案。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加强配合,切实制定本地具体操作方案,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扎实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中标企业,要将国家惠民政策和各地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中标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到位。

  3.发布对农公告。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将应当让农民知晓的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公告。

  4.规范促销活动。主管部门指导,中标企业运作,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活动。

  5.搞好网络建设。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切实保证各地农民在试点期内能够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6.保障补贴兑现。各级财政部要认真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7.加强检查监督。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和中标企业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并及时查处案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8.做好信息工作。中标企业和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按要求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的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工作。

  三、家电下乡试点起止时间

  我省统一规定为2008年1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四、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各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试点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沛,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财政、商务部门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进入各市州,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县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县,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4.备案的县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以内。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附上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于2008年1月8日前,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以及销售网点跨县销售,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网点的同时,与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见附件2)。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具体应做到:

  1. 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2. 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试点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 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4. 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5. 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省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见附件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抓好旺季促销活动,把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供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搞好销售服务。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2.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实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见附件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鲜章),留存3年备查。

  (七)加强促销安全管理

  1. 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2. 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建立货源调供应急预案,确保不断档脱销。

  3.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善始善终。

  (八)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卖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1. 督促所有备案销售网点要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2. 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以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3. 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4. 中标企业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中标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友好合作。所有中标企业之间应友好合作,不得发生恶意竞争事件。试点联合体中标企业之间要保持平等互助关系,牵头企业要积极发挥龙头作用,本着自愿原则,联合各成员实行联购分销、价格共享等办法,扩大采购批量,争取价格优势。

  五、商务部门职责任务

  (一)省商务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和指导全省试点工作

  1. 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全省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 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

  3.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根据试点进程,突出各阶段宣传重点,通过省级和中央在川媒体,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试点初期侧重于宣传政策、操作办法,介绍中标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分布情况;试点中期侧重于宣传广大农民对国家惠民政策的反响、各中标企业采取的利民措施、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推动工作的经验做法等;试点后期侧重于宣传效果,综合分析报道家电下乡在扩大农民消费、完善农村销售服务网络、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实效。

  4. 会同省财政厅公告家电下乡政策。

  5. 加强检查监督。

  建立举报制度。

  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查处违规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的中标企业,将根据问题所发生的范围(以县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取消试点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试点进行整改由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决定执行,报省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试点资格由市州提出建议,省财政、商务部门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二)市州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州财政局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

  1. 牵头并会同财政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组织实施试点方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前,与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下同)商务主管部门签订试点工作责任书(见附件5)。

  2. 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农宣传活动。

  3. 督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

  4. 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动态检查。

  5. 强化协调服务工作

  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检查三类产品的销售网点是否覆盖每个县(市、区),凡有不能覆盖的,要责成有关中标企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网点空白县的农民在县内购买和维修;

  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促销的外部环境问题;

  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6. 加强检查监督

  试点前要会同财政局公布两部门举报电话;

  试点中认真巡查中标企业及其网点兑现承诺、履行责任等情况,发现偏差及时纠正;

  凡发现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上报;

  对中标企业发生的问题,要视情节及时、负责地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财政局搞好政策宣传和现场巡查服务工作

  1. 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商务部门的公告,于2008年1月8日前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 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及时将应该让农民知晓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3. 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方便农民购买、维修、领取补贴,避免抢购,降低企业促销成本;

  指导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要派员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州商务局;

  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 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其中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对上级作出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取消试点资格决定的销售网点,要于作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

  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六、财政部门职责任务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补贴资金调度管理工作

  1. 测算全省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补贴资金需求,并予分解下达。

  2. 执行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另行印发)。

  3. 加强资金调度,确保按比例、进度和程序逐级下拨补贴资金。

  4. 对县级财政补贴发放和乡镇财政部门(或县级财政部门认可指定的乡镇机构)的补贴审核认定工作适时开展检查、指导。

  5. 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案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完结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7. 安排落实试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州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工作

  1. 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

  2. 掌握各县(市、区)补贴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搞好资金调度,保证按需下拨。

  3. 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防止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省财政厅报告。

  4. 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5.试点结束,按省财政厅规定,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清算。

  (三)县级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发放和审核认定机构,实施补贴发放动态监管,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1. 落实县级补贴发放机构和乡镇级补贴审核认定机构并予登记造册(见附件6),2008年1月15日前发布公告、通报中标企业。

  2. 制定本县(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补贴发放、审核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使用加强全面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 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与发放工作的巡回检查和业务指导。

  4. 强化监管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5. 安排落实本级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七、搞好试点信息报送与总结工作

  (一)搞好信息报送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各市州财政、商务部门务必于次月5日前对口报送上月试点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经验和试点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其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月填报《四川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市州和扩权试点县财政局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通过“四川省财政厅办公业务资源网”上报省财政厅(腾亮邮箱);试点结束后于2008年6月15日前同时填制纸质报表,签字、签章后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清算依据;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月填报《四川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四川省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附件9),市州商务局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省商务厅(邮箱:scsw_sjc@126.com)。

  (二)做好试点总结。试点结束,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从农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到位等方面,认真进行全面总结。市州试点工作总结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全省试点工作总结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和省政府。

  附件:1.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2.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

     3.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

     4.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

     5.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试点工作责任书;

     6. 县(市、区)补贴资金发放与审核认定机构登记表;

     7. 四川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

     8. 四川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

     9. 四川省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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