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港澳援助项目责任人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63号)精神,省政府已相继将港澳特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第一、二、三阶段项目责任人予以公布。现将各地、各部门港澳援助第四阶段项目责任人以及第一、二、三阶段项目责任人调整变更情况予以公布。请相关责任人切实承担起项目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质量安全监管和建设实施等责任,保障港澳援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