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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分管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需另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必须在2007 年9 月中旬以前予以明确。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联系人,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落实经费。按照国办《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的明确要求,从今年开始,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这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