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十大惠民行动”联系会议制度、成立“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的通知》要求,为抓好十大惠民行动目标的落实,确保“四川十大惠民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督导事项
“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实施进展、落实完成情况,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四川十大惠民行动”相关事项。
二、督导原则
按照“四川十大惠民行动”督导机制设计要求,加强对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实施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做到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增强执行力,提高公信力。
三、督导程序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要求开展对各地、各部门实施“四川十大惠民行动”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督导要求
一是重点督办。从2007年起将“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下达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并纳入对各市(州)和省级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将督查与目标相结合,做到目标具体、任务明确、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是指导协调。加强对各市(州)、项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的指导协调,定期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四川十大惠民行动”项目进展落实情况,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整合资源,督促各地、各部门完成惠民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督查落实。加强对“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实施过程的监控,做到按季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半年通报(全面通报与重点通报相结合),年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度20日前将上季度各地实施“四川十大惠民行动”的情况汇总,报“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次年1月20日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工作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严格考核。年终对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中,重点考核“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实施情况,对未完成年度“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工作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