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目标:
(1)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污染治理,加大对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挂牌监管整治200户工业企业,50户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监督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达标运行。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建设污水收集率达到:成都85%,自贡80%,泸州65%,绵阳80%,广元60%,遂宁80%,内江70%,乐山65%,南充65%,眉山70%,资阳55%,江油70%,简阳50%,阆中50%。
(2)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排污口。
(3)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组织实施18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4)大力推进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整理100万亩土地,实现新增耕地10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60万亩。
(5)继续推进和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建设工程。实施森林管护2.88亿亩,建设公益林343.75万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1273万亩。
(6)继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
资金安排:
(1)实施生态环境保护
预计各级财政安排环境保护治理资金总额达到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环保事业经费1.15亿元,重点用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行政监察能力建设,开展污染源普查和全省土壤污染调查等工作。省级可用的排污费预计达到1.85亿元,60%用于支持“三江“流域综合治理和重点企业的限期治理,40%用于“三江”流域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市(州)、县(市、区)可用的排污费预计达到2.5亿元,60%用于污染治理,40%用于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争取中央支持0.5亿元。
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城市雨污分流计划投资11亿元,其中,市(州)、县(市、区)安排1.1亿元,业主自筹7.7亿元,争取中央国债资金2.2亿元。
(2)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省级财政安排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项资金0.5亿元。
(3)大力推进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实施“金土地”工程共需资金15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4.46亿元,市(州)、县(市、区)安排5.66亿元,争取中央支持4.88亿元(已列入计划)。
(4)继续推进和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建设工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总投资约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配套安排1.6亿元,争取中央支持14.4亿元。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总投资约30.3亿元,其中,省级财政配套安排1.1亿元,争取中央支持29.2亿元。
(5)继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投入水土流失治理资金0.8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0.12亿元,市(州)、县(市、区)安排0.12亿元,争取“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资金0.6亿元。
工作措施:
(1)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综合治理
强化“党政一把手”环保目标责任制;坚持把住源头、不欠新账,强化整治、多还旧账,全程监督、控制总量,动静结合、平衡容量的原则,严格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区域(流域)环评,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对“未批先建”、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验收后未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整治。
把城市污水处理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探索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加快推进价格改革,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良性循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完成目标任务。
(2)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情况,落实辖区监管责任,确保饮水安全。
(3)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严把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关,坚持技术方案专家审查论证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严格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制订和完善《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大力推进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严格按照土地整理相关规程、标准和已批准的设计、预算实施项目,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加大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力度,保证项目资金专项使用,严禁挪用。
(5)继续推进和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建设工程。切实抓好天保工程“四到市(州)”、退耕还林“五到市(州)”考核办法及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工程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大力培育林业后续产业,提高广大林农和林区职工发展林业产业和增收致富的能力,巩固生态建设取得的成果。
(6)继续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强化水土保持监管,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审批率、实施率。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坡面水系建设为重点,实行山、水、田、林(草)、路综合治理。开展新一轮水土流失遥感调查,摸清全省水土保持现状。
实施主体的职责:
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发展,具体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省级综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
各市(州)党委、政府是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市(州)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体现落实在惠民行动具体方案中,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及时将十大惠民行动“十一五”总体规划和2007年工作目标方案上报“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四川十大惠民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提出明确的工作进度时间表,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日常监控,及时研究、解决惠民行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按季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惠民行动目标执行情况,确保本地区惠民行动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直接主体、实施主体。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四川十大惠民行动”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及时了解、解决惠民行动实施过程中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明确到社区、村组,落实到人头,切实将惠民政策、惠民资金、惠民项目兑现落实到位,真正把“十大惠民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惠及群众。
在资金安排上,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职责对每项工作落实资金,应由本级政府安排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和计划足额安排,待本级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将分项资金安排情况汇总上报“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建立资金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市(州)政府每季度要将工作计划实施、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凡涉及惠民行动的项目和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均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按照招投标制度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阳光运作”,从源头防止腐败发生。
省级有关部门是全省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省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承担的单项惠民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由本单位承担的单项惠民行动“十一五”总体规划和分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的制订,并负责抓好组织规划、指导协调、监管督导等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责任单位中第一个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收集、情况汇总、组织督导等工作。省级各部门都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十大惠民行动”的实施工作,做到各方互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加强宣传:
按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形式多样、注重效果的原则,加大对“十大惠民行动”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开设“十大惠民行动”专题或专栏,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四川”为主题,紧紧围绕实施就业促进活动、最低生活保障行动、教育资助行动、医疗保障行动、农村交通建设行动、饮水安全行动、农民工培训行动、农村安居行动、扶贫解困行动、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等展开报道,及时宣传“十大惠民行动”的重大意义、具体举措及成效,为“十大惠民行动”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建立工作平台和督导机制:
一、是强化目标管理。从2007年起,省委、省政府将实施“十大惠民行动”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市(州)和省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具体、任务明确、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报告、督导落实、问题整改、简报交流、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做到全程监控、跟踪管理,定期研究、分析、通报目标执行情况。各地、各部门也要将“十大惠民行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管理,进一步深化、细化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二、是建立工作平台。省委、省政府建立“四川十大惠民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建立实施“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工作平台,负责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组织、宣传、协调、指导、督查、审计、监察等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别设立规划协调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资金平衡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督导检查组(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办室、省直机关工委)、信息联络组(省政府督办室)、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监察审计组(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日常联络和综合工作由省政府督办室承担。规划协调组负责惠民活动项目的规划和目标衔接等工作,确保规划落实;资金平衡组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调度筹措,督促各地配套资金的落实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导检查组负责惠民行动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跟踪落实等工作,确保惠民行动顺利;信息联络组负责惠民行动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交流、汇总、发布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真实;宣传报道组负责惠民行动的宣传报道,引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惠民行动的实施;监察审计组负责惠民行动资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案件查处,为惠民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纪律保证。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随时掌握所牵头承担的单项惠民行动进展落实情况,加大监控指导力量,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支持牵头单位抓好“十大惠民行动”的实施,确保“十大惠民行动”全面落实、取得成效。
三、是狠抓督导落实。为确保“十大惠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及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的落实,“十大惠民行动”协调小组要建立健全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实施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做到按季检查,半年通过,年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年度惠民行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将实施“十大惠民行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做到跟踪督导、深入督导、严格督查、落实到位。承担实施“十大惠民行动”单项工作任务的省级部门要将所承担的单项工作作为本部门、本行业的重要工作目标,强化对“十大惠民行动”执行情况的监控督导,着力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到详细规划、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增强执行力、提高公信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十大惠民行动”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监督,促进资金安全、完整、规范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十大惠民行动”实施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渠道,对涉及“十大惠民行动”的重大举报和投诉,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为“十大惠民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四、是严格目标考核。省委、省政府在对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中,将对“十大惠民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考核,对未完成年度“十大惠民行动”工作目标任务和弄虚作假的市(州)及省级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批准。组织、人事部门将年度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考核情况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省直机关工委将省级各部门落实“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工作情况和效果纳入“四好活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与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督促省级各部门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也要将所辖各县(市、区)及职能部门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省级有关部门也要将承担实施“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所属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