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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新生婴儿入户

  (一)有计划生育指标的新生婴儿入户

  1.由新生婴儿监护人在一个月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户籍室申报入户。

  2.所需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登记入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到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须投靠父亲的,再按投靠有关手续办理迁移手续。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可按第一款和第二款精神执行。

  (二)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

  1.由监护人在三个月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户籍室申报入户。

  2.所需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对此类入户人员,公安派出所或乡镇户籍室要登记填写《成都市计划外生育婴儿上户联系单》,并将其二、三联及时送交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超过两个月未作处理的,公安机关原则应给予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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