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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录像和测绘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办事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省文物局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58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2005年2月4日)附件:对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383)项第238项“办理拍摄、录像和测绘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事项审批”。   (四)《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1985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内有关部门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全面系统地摄影、录像和测绘,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在文物保护和收藏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和捶拓,按文化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2007年10月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第28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第29项“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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