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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场处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文件编号
文化部令第27号
事项依据
行政行为
备案
行政处理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设立以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备案报告书;   (二) 章程;   (三)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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