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厅党组决策听证规定
一、为提高文化厅党组对全省文化工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二、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指厅党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征求意见、收集信息,听取有关单位、专家、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凡事关文化全局工作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文化事业建设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实行听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对公共利益有影响的;
(三)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四)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文化投资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五、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六、举行听证会,应当成立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包括主持人、听证人员、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厅长指定,听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七、举办听证会,应当有陈述人参加。陈述人名单应当从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听证机构应当在利害关系各方中合理地确定陈述人的人数。
八、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陈述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可能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九、主持人的回避,由厅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对听证会进行监督。
十一、公开举办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应当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员报告等有关事项。
十二、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人员应当查明已通知的陈述人是否到会,并宣布会场纪律。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事项,告知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听证会一般按下列顺序发言: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有关代表。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四、陈述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十五、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如果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并安排各方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十六、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经主持人同意,其他听证人也可以向陈述人发问。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七、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八、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十九、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三)陈述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被接受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二十一、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结束时,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陈述人签名。
二十二、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送交听证机构。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听证事项;
(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陈述人;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二十三、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