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厅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文化厅组织的决策后评价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厅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机构会同厅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省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厅党组会审定。
厅党组会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