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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厅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9日
文件编号:
四川省文化厅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条规等,结合我省文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失误责任是指:各级文化部门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在干部任免、重大文化活动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文化项目投资、重点文化工程建设、重要文物维修工程、重要文化法规的制定实施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因决策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谁决策谁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决策者的重大决策失误有权投诉、举报。
  第四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文化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
  (一)决策者违背党和国家方针盲目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决定和实施重大决策的;
  (二)决策者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由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决策者对应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决策的;
  (四)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或使用决策程序不当实施重大决策的;
  (五)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六)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
  第五条 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重大决策失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重大决策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重大决策失误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重大决策失误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免职。并可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并可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并可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对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证人、举报人或其他人员的;
  (四)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或产生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重大决策失误程度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重大决策失误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和第四条新列范围的行为和责任的事项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人事处等相关处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建议报厅党组。
  (二)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程序,分别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提出意见建议报党组。“组织处理”由人事部门落实,“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落实。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重大决策失误发生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不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者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者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责任者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文化厅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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