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保护处:
1、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2、认真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完成四川省2008年的普查工作任务。
3、完成第七批“国保”单位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4、完成第七批“省保”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的上报工作。
5、完成200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和项目申报工作。
6、完成2008年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评审工作。
7、继续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8、配合省内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申报工作。
9、做好“2008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申报工作和“2008年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初评的上报工作。
10、抓好“国保”单位规划编制、评审工作,为争取“国保”专项经费储备项目。
10、抓好第六批“国保”单位记录档案建档工作,完善第一至五批“国保”单位档案。
11、抓好重点工程新津观音寺、安岳卧佛院的维修保护工程及三星堆、邛窑大遗址保护工作。
13、检查、督促《中国文物地图集·四川分册》的后续及出版工作。
14、落实、完成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任务。
二、博物馆处:
1、指导协调四川博物馆陈列布展工作,继续抓好四川博物馆二期立项、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四川博物馆的开馆工作。在抓好硬件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软件建设。
2、积极协调省扶贫办、省发改委,争取利用意大利贷款,建设四川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和文物保护培训中心。
3、指导协调中法成都文物保护中心的建设。
4、指导全省1至2个县级博物馆开展县级博物馆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提升工程。
5、在开展绵阳博物馆馆藏漆木器修复基础上,利用省考古研究院技术力量,建设绵阳漆木器保护基地。
6、开展一次或两次全省的业务培训。
7、继续开展“文物调查和数据库系统建设”项目。完成全省除省博物馆外,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工作。组织开展数据检查和审核。完成四川省文物数据中心机房的建设。
8、开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
9、指导重要博物馆安、消防系统建设方案、文物征集方案、馆藏文物保护方案的编制。
10、继续开展全省馆藏文物巡回鉴定、出境鉴定、司法鉴定等文物鉴定工作。
11、落实、完成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