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人检举揭发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在文化市场严重违法违规活动未经发现前,及时向四川省文化厅或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举报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违法事实,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四条 为了鼓励依据法律法规对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具有执法权的部门或机构的执法人员协助四川省文化厅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对主动发现线索或积极配合查处重大案件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执法人员,经四川省文化厅分管领导批准,亦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举报范围:
(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四)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五)违反《电影管理条例》、《四川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六)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七)违反《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八)违反其他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查处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违规活动。
以口头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在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特殊情况下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办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受理和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确认自己真实身份的方式。
第八条 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受理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的线索并对案件查处有一定作用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按照《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市场违法违规举报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励标准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由经办人员签字,报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审批同意,并在10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审批表》、《协助查处案件奖励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身份确认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暨有关部门协助省文化厅查处案件奖励资金应依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涂改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及《举报奖励审批表》等文件骗取奖金的,由四川省文化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六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依照税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