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研究分析了当前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工作的任务,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为农产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今天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实质是深入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动员会、部署会。
一、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01年以来,我省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以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主线,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基础,以强化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监管为重点,齐抓共管,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制定出台了《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系列配套文件,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保障。二是基本构建了我省农产品标准体系,在全面执行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298个,使农产品逐步按照“有标可依”的目标组织生产。三是全省已建成18个农业部蔬菜、茶叶、水果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县、86个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面积1605万亩,约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7%;全省创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12个,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86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乡、镇)407个,示范面积达832.5万亩,为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四是全省获得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1200个,162家企业524个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14家企业134个产品通过有机食品认证,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形成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五是省级财政累计安排资金5000多万元,用于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重点完善了4个省、部级检验检测机构,新建了19个市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7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监测站及5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点,初步构建起了一个以省级为龙头,市级(区域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基地、市场、企业速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网络。这些成果的取得,为全面推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后,使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入了“整体提升”的新阶段。省农业厅以此为契机,高规格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及“送法下乡”、“百县培训大会”等活动。今年以来,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使这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新突破。
一是成立了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经省编委批准,今年成立了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起点,是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依法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又迈出了新的步伐。该中心的成立,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执法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二是启动了无公害农产品证后监管。今年我省以无公害农产品到期复查换证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证后监管,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使用、生产档案记载和产品质量检测几大环节。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保障了产品质量。
三是开展专业培训,建立基层专业队伍。为加快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步伐,我们举办了农业标准化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班,邀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家对全省21个市州及160多个县的200多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为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农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培养了管理队伍。
四是完成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体系,按照农业部要求,由我厅牵头,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全省建立省级综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64个。
五是加强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保障农业地方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我们在对现有农业标准进行认真疏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农业地方标准十一?五规划》,印发了《2007年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对45项农业地方标准进行制修订。
六是实施市州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测能力提升计划。为进一步提高市州级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测能力,我们制定了《市州级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测能力提升计划》,由部级中心牵头,对全省已获“双认证”的9个市州级农业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了两次检测能力验证,共进行了12个参数的比对实验。通过能力验证,进一步提高了市州级农业质量监测中心检测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了技术支撑。
七是全面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为及时掌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强化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我们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于今年初正式启动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目前已组织两个部级中心和9个市州中心进行了两次蔬菜例行监测和一次食用菌专项监测,共抽检样品1573个,监测结果及排名及时向各市州政府进行了通报。
八是着手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管理办法。为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能够在我省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我们开始了省级配套办法的制定工作,已完成了《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力争在年内尽快出台实施。同时,完成了《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农业操作手册》的编制工作。
二、认真分析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
虽然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
(一)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农村面源污染控制难度依然较大。
由于一些地方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未经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放畜禽粪便以及秸秆野外焚烧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序排放等,使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境问题。据四川省水环境容量测算结果,全省农村面源污染物入河量占污染物总流入河量的30—40%,部分发达地区达到60—70%。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面源污染呈加重的趋势,严重威胁着农村生态环境。尽管我省在农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存在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面源污染家底不清、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我省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难度依然较大,形势依然严峻。
(二)农业投入品不合格问题依然严重,特别是微量元素肥料中重金属超标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1至6月,厅土测中心对396个各类肥料产品进行了监督检验,其中不合格产品180个,不合格率高达45.5%;据近两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微量元素肥料中,重金属元素超标的达50%,超标肥料的种类主要是微量元素叶面肥料、农用硫酸锌,超标的有害元素主要是镉、铅和汞,今年监测到镉含量最为严重的一次,镉含量竟高达5%,超标2500倍。有害物质超标如此严重的肥料若施入土壤中,将会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镉是极易被植物吸收的重金属元素,虽对植物本身的伤害不甚明显,但在农产品中的积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若人体摄入过量的镉会引起骨质疏松、男性泌尿、生殖系统等多种疾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监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例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监管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监管体系建设才刚起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刚刚成立,各市、县的专门监管机构尚未正式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今年初才正式开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尚未启动。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展缓慢。
我省自2002年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全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最近几年由于受经费等多种因素影响,近两年推行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工作进展缓慢,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任务还十分艰巨。
(五)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健全,检测能力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重点放在部、省级和市州(区域)级检测机构上,完善了4个部、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新建了19个市级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建设尚未真正启动。除部、省级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等能力较强外,19个市级检测中心普遍存在检测能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未通过省级“双认证”的9个市级中心以及县级检测机构目前尚不具备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能力。
(六)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还未实施,无法有效阻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实行市场准入制是防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这项制度我省至今尚未实施,不利于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不利形势,给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和潜在危害。今年3-4月对全省21个市州47个蔬菜生产基地、25个批发市场、42个农贸市场和33个超市抽检的1260个蔬菜样品中,合格样品1172个,合格率为93%;而农业部近几年对全国37个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结果则表明,成都市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只有90%左右,排名倒数第一至倒数第八。由此可见,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的任务还很艰巨。
三、学习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2007年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要的法律武器,也是监管力度最大的重要武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
(一)《特别规定》,意义重大,思路明确。
《特别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特别规定》意义重大。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应该说,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是比较健全的,有法律11部,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22部,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产品安全存在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够好,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得力。为了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总体思路明确。制定《特别规定》,在总体思路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针对实践中产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各监督管理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2、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3、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4、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二)《特别规定》,加大了对企业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第三到第六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4、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了对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特别规定》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如何处置作了规定。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⑴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⑵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⑶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特别规定》,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特别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强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四)《特别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作了详细规定:
1、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没有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纠正、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防止相互推诿。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3、强化了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为了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特别规定》,强化了对产品进出口的监管。
为了确保进口到我国的产品的安全,保障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对进口产品的监管作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明确进口产品的安全要求。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建立进口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3、建立进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4、严格产品进口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良好形象,整顿产品出口秩序,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规定》对出口产品作了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⑴明确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出口产品的安全负责。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⑵强调出口产品检验人员的责任。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⑶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⑷对弄虚作假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别规定》,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发布、受理群众举报等问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好《特别规定》精神,当前要特别抓好:(1)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学习《特别规定》精神,使之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的处罚;(2)尽快建立完善监管机构,特别是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职责;(3)尽快拿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措施,并狠抓落实;(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5)加大抽检的力度,定期与不定期抽检农产品质量,并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我们希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增强责任感、危机感、紧迫感,主动协调、主动参与,把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