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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考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站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文件编号:川林发[2007]119号
  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现就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考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国际组织及其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在我省境内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及录像和进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必须按照四川省林业厅2006年第1号公告附件4和附件13的要求申请国家林业局或四川省林业厅的行政许可。未申请许可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在我省境内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及录像和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务必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守法纪,不得擅自接待未经国家林业局或四川省林业厅许可的外国人、国际组织及其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在我省境内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考察、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及录像和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对未经许可非法进行相关活动和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报告我厅。

  三、请各市(州)林业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县林业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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