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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安全的通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文件编号:

  按:5月22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安全的通告》。各地工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告》内容,努力促进灾区群众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大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坚决防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灾区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现将《通告》简报如下: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关于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安全的通告

  按照省委、省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5月13日全省工商系统迅速启动了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目前,全省灾区及各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为切实保障灾区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1.请灾区群众不要购买、食用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已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

  2. 请灾区群众不要购买、食用来源不明、标志不明、包装破损或被污染的食品、饮料。

  3. 请灾区群众不要购买、食用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腐烂变质的粮、油、肉、蔬菜、水果等食品。

  4.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做到诚信经营、爱心经营。

  5.食品经营者要保证所经营的食品有正当的来源渠道,不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

  6.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销售无QS标志的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的食品。

  7.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仿冒食品,不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作虚假表示和宣传。

  8.食品经营者发现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当地工商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9. 各级工商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经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

  10. 各级工商机关在灾区设立抗震救灾12315受理点和联络点,及时受理灾区群众的申诉举报。

  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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