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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委托部分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A评工作的通知
 2008年08月15日
来源:四川旅游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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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旅游局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为进一步调动各市州A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力度,使A级景区的评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的规定,经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省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决定:

  一、委托乐山市、泸州市、广安市、自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本行政辖区内2A、1A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

  二、受委托的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和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程序》的要求履行职责。受委托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2A或1A级旅游景区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告、备案。

  三、景区评定工作按照“谁评定,谁负责”的原则,受委托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已获得的评定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对受委托的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如有违反A评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委托其已获得评定权限,并做相应处理。

 

  希望乐山市、泸州市、广安市、自贡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再接再厉,为促进我省旅游景区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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