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搜索:
首页
四川概况
机构职能
政府领导
政务信息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投资四川
旅游四川
网站导航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2006年12月13日
来源:省委省政府信访办
【字体:
发邮件推荐给朋友 
 

      为维护我省正常的人民群众信访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工作,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在接待场所以外的地点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聚集。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接谈完毕后,应当自行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

  (四)不得非法组织、串联、煽动他人到国家机关聚集闹事。不得强制他人参与走访活动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不得以信访为名募集,索取他人财物。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聚集哄闹、非法滞留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四)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五)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六)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七)在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人国家机关及其接待、办公场所的;

  (九)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弃置于国家机关门前或接待场所的;

  (十—)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的;

  (十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走访的,由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Copyright 2011 www.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主编信箱
版权所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四川电信 网站维护: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联系电话: (028)86190174 蜀 ICP 备05030899号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
谢谢您对网站的大力支持。